第四篇 军港的夜啊静悄悄(7)《核潜艇艇长》

第四篇 军港的夜啊静悄悄(7)《核潜艇艇长》

军港的夜啊静悄悄

 

闵大头是地方人员,按照司法管辖权的有关规定,孟子非是到地方法院申请立案的。立案的过程很顺利,但是在审理的过程中遇到了麻烦。

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:“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”

按照犯罪构成理论,构成破坏军婚罪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:客体、客观方面和主体、主观方面。具体到闵大头的这个案子,焦点在于闵大头与易小雅的婚外情,是否属于破坏军婚罪。

被告闵大头的辩护律师强调:法律规定,构成破坏军婚罪的条件必须是同居或者结婚,闵玉广和易小雅之间属于通奸,不是同居,更不是结婚。同居的概念是指夫妻共同生活,也指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。闵玉广和易小雅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,所以,破坏军婚的罪名不能成立。

原告孟子非的辩护律师薛平安指出:不错,同居的概念是指男女共同生活,但共同生活的概念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,就是真正的夫妻也不可能24小时在一起,更何况是非婚男女。那么在一起吃饭,在一起睡觉,就应该算是共同生活了。据当事人易小雅证实,她和闵玉广一起吃过饭,一起逛过街,一起看过电影,还一起外出旅游,以夫妻名义住进宾馆。两人还多次发生性关系,并导致女方怀孕流产,这算不算共同生活过?

闵大头的律师号称“婚姻法专家”,对打赢这场官司踌躇满志,自以为胜券在握,根本没把这个军人律师放在眼里。薛平安一通严密的逻辑推理,顿时把一个看似没有胜诉希望的案子辩得风生水起,峰回路转。

中国的法律弹性很大,中国的文字也弹性很大,既然没有明文规定“共同生活”的时间和状态,那么就只有按照人们的理解去界定了。原告律师的一席话,很有可能将左右法官的判断。被告律师像是挨了一闷棍,一时有点转不过弯来。继续在词汇的概念上进行辩论,似乎已无优势,他只好在证据上进行纠缠。

你有证据么?你有他们共同生活的证据么?

薛平安对此早有准备,立即用事实予以回击。他拿出易小雅的证词和一些票据来说,这是当事人易小雅的证词,这是两人一起看电影的电影票,这是两人一起外出旅游的飞机票,这是易小雅在医院流产的收据。至于两人一起吃饭和逛街的证据,暂时无法提供,但是我想,以上证据已经足够了。

经法官允许,薛平安当庭宣读了易小雅的证词,法庭工作人员将证词和证据呈交法官,法官看后问被告闵大头和被告律师,被告方面还有什么问题?

闵大头举手要求发言,得到法官允许。闵大头说,什么破坏军婚?简直就是扼杀人的性选择权!义务兵是崇高的,因为他们遵从国家的法律参军,没有任何好处。不过他们年龄不到结婚年龄。军官或志愿兵,当然也是崇高的,但是军人无非也是一种职业,性质和他们类似的职业好像不少,凭什么他们的婚姻要比普通人高一等呢?法律帮助军人维系没有感情的婚姻难道就是对他们的关怀吗?

薛平安举手说,我反对!

法官说,请你陈述反对的理由。

薛平安说,被告的观点是错误的。首先,被告提到“扼杀人的性选择的权利”问题,这个问题很幼稚,一个人在选择结婚对象的时候,就是在行使自己的性选择权。这项权利来自于婚前,而不是婚后。其次,被告说,“军人无非是一种职业,性质和他们类似的职业好像不少,凭什么他们的婚姻要比普通人高一等呢?”是的,军人是一种职业,但性质和军人类似的职业,不是“好像不少”,而是几乎没有。如果仅仅从军人的生活艰苦和两地分居这方面来说,倒是有些类似的职业,然而军人随时要上战场,这是没有任何一个职业可比的。

被告闵大头的脸上露出不屑的表情。(责任编辑:听雪斋书馆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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